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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办《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作者:         时间:2022-09-30       来源:山西省水利厅  大    中    小     

  2022年9月2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办《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省水利厅副厅长杜咏梅参会并回答记者提问。9月28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是个缺水的地方,却不缺“泉”,山西是我国北方岩溶分布面积最广的省份,我省19处岩溶大泉,泉域总面积约为6.4万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1%;多年平均水资源量约为31亿m3,占全省水资源总量的25%。全省7个设区市的城区和五大煤田矿区的生活用水,还有部分工农业用水,都主要依靠岩溶泉供水。同时,岩溶大泉还是省内主要河流的源泉或重要的补给源,晋祠泉、娘子关泉等名泉还是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山西的大泉滋润了五千年“三晋文明”,养育了3400多万山西儿女。

  为了保护弥足珍贵的泉域水资源,1997年,山西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了《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将全省19处岩溶大泉纳入保护范围,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我省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需求增加、采矿以及气候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我省岩溶泉水仍然面临流量衰减、水位下降、水质污染等严峻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指出要坚决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走好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集约节约发展之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泉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地下水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针对我省《条例》已不能满足新时代治水需求,同时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的实际,及时开展修订工作。经过认真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常委会会议通过三次审议,确保以更严格制度为我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提供法治保障,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水保障。

  《条例》修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突出山西特色,确保新修订的《条例》好用、管用,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一是更加突出保护优先。根据我省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实际情况,明确“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根据划定的泉域保护范围及其重点保护区编制保护规划和制定保护方案。

  二是更加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泉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增加了对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行政审批、能源、地质勘探等有关单位的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的规定。

  三是更加强化对泉域保护范围内的管控。一是在泉域保护范围内,将原《条例》规定的“合理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修改为“控制利用孔隙裂隙地下水”,进一步加强了对泉域孔隙裂隙地下水的节约和保护;二是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将禁止采煤、开矿、开山采石等行为由原规定的“泉水出露带”区域,扩展到“泉域重点保护区”,进一步强化了泉域生态环境保护。

  四是更加突出泉域水资源补给恢复、集约利用和文化保护。增加了泉域水资源补给保护的规定,对已经干涸或者可能干涸、消失的泉域水资源,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逐步恢复。对以泉水为灌溉水源的地区应当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技术。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开展泉域文化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利用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共35条,体现了新要求、适应了新形势,符合我省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新需要,将为我省更好保护泉域水资源,集约利用泉域水资源,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结合《条例》下一步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杜咏梅副厅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首先,将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载体,面向全社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条例》宣传工作,在全省上下形成遵从《条例》、维护《条例》、执行《条例》、监督《条例》的广泛共识和强大合力。通过《条例》的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面向全省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条例》宣讲和泉域保护“以案释法”等系列培训活动,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树立并维护《条例》的法律权威。

  其次,切实抓好《条例》的各项任务落实。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立足“四水四定”原则,科学把握泉域自然本底特征和保护要求,逐项落实泉域保护的各项工作任务,依法组织开展泉域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制定实施、水资源优化配置、深度节水控水、泉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系统推进泉域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涉及多部门多单位,要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实行部门联动,协调推进《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第三,强化《条例》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条例》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聚焦泉域保护执法的重点领域和区域,采取多部门联动执法、检察公益诉讼等方式,严厉查处非法取用水、破坏泉域水环境等各类违法行为。加强法律监督,对《条例》贯彻落实不力、执法不严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问责。